当失信者连续五年内未能履行法院的判决时,将始终处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之中。
若未能完成义务,则永久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倘若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应尽快努力寻找各种途径以期早日履行相关的法律判决义务,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申请启动信用修复程序,进而恢复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和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