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限未做明确规定情况下的保证期限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有下面两点需要注意:
首先,合同双方如能够就保证期限问题达成补充性的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那么这份新的协议约定的期限即为保证期限的具体计算依据;
其次,倘若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共识,此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暂定保证期限为六个月。
在此基础上,从主债务的实际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便可开始进行计算。
另外,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对主债务的履行期限问题上存有疑问或有不同理解,保证期限应自债权人正式提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的那段宽限期结束之时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