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房产交易过程中,若有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另一方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发布书面的催缴通知,以此督促买方务必尽快支付所拖欠的应付款项。然而,在设定的合理的应付款限期届满之后,如果买方仍未按期支付款项,作为卖方,则有权依法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从而终止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并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买方还需要负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在商业合同关系中,无论是哪一方出现了违背合同义务或者未达到合同承诺标准的行为,均须承担起继续履行职责、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以及进行财产赔偿等一系列违约责任。一旦有一方以明确的方式表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通过实际行动证实其无能力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在法律许可的履行期满之前,要求该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