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所有权争议,请务必在相关房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程序。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针对以下几种特定类型的案件,应由本条款列举的相应人民法院享有专属于其自身的司法管辖权:
首先是关于因不动产所引发的争议,此类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
其次是涉及港口运营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这类案件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最后是关于因继承遗产而引起的争议,此类案件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任何形式的诉讼请求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并且需要按照被告方的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如果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也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案,并通知被告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