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对于那些无需采取
逮捕或
拘留等强制性手段的
犯罪嫌疑人,我们可以通过
传唤的方式将其带到犯罪嫌疑人身处的城市或乡村内的特定地点进行审问,或者是直接前往他们的居住地进行审理。然而,若是在案件现场发现了犯罪嫌疑人,那么在向其出示相关的公务证件后,也可以采用
口头传唤的方式进行处理,但是必须在随后的审问笔录中详细记录这一过程。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传唤还是
拘传,其持续的时间都不能超过十二个小时。若案件的情节特别严重、复杂,以至于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时,传唤和拘传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此,关于
刑事拘留投案自首是否需要传唤的问题,答案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
主动投案并
自首,并且我们认为无需采取逮捕或拘留等强制性手段的话,那么就没有必要进行传唤;反之,如果我们认为有必要采取上述强制性手段,那么就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