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行贿罪的定义为以谋求不当收益为目的,对国家公务人员赠送礼物或金钱的违法行为。倘若对中间人支付款项是带有谋求不当收益的意图,诸如通过中间人向国家公务人员进行行贿活动,那么此类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行贿罪。然而,若对中间人支付款项仅是为了表达对其所提供信息或服务的感激之情,且未涉及到任何国家公务人员,那么此种行为或许并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于某项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