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如下规定: 1.在未经执行机构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及县区范围之内; 2.若地址、工作岗位以及通讯方式出现变更,则应在收到变动通知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迅速报告给执行机构; 3.在接获传讯通知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的行为; 5.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进行串供等违法行为。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1.禁止进入特定的场所; 2.限制与特定人员的会面或通讯联络; 3.禁止参与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出入境证件以及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构妥善保管。倘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且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执行机构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检讨、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监视居住甚至逮捕等措施。如有必要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可先依法对其实施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