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第六十四条之明文规定,所有犯罪分子违法获取的财物,应予全力追讨或勒令归还赔偿。尤其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称“非吸罪”)这一特殊类型的刑事案件,倘若受害人的资金乃是经由不法途径由犯嫌从其手中取得,这类资金即构成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财务。于是,法院便当责成犯嫌将此类款项全数退还给受害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将根据审理案情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来控制被告人的资产,同时在最终裁判文书中明确规定赔付金额及方式。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判决书的规定,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悉数返还给受害者。若犯嫌无力偿还或偿还不足,受害者可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借助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以追偿损失。然而需特别强调的是,退赔的财产须为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如若退赔的财产涉及违禁物品或供犯罪所用的个人财物,则应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家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