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得以获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需严格遵循一系列规定,其中包括禁止其离境或者居住地的变更,以及在未经授权的前提下,不得擅自会晤或者与他人进行通讯沟通等行为。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个条款中并未明确指出被取保候审者是否有权探望自己的子女。在现实生活中,探望子女往往涉及到与特定人士的会面交流,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探望都能够得到批准,而是要根据执行机构的具体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判断。若执行机构并未明令禁止探望子女,并且被取保候审者严格遵守了其他相关规定,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权利进行探望的。然而,如果探望行为可能对证人的作证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其他潜在的法律风险,那么执行机构很可能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因此,能否成功探望子女,还需要结合执行机构的具体裁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