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盗刷欺诈罪的成立要素,则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剖析与解读:首先,犯罪主体通常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并且年龄需在16岁及以上。其次,其侵犯的客体主要集中于信用卡管理秩序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两个领域之中。再次,从犯罪者的主观倾向来看,多以故意为之,同时还蕴含着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恶意目的。最后,就客观层面而言,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实施了盗刷信用卡的行为,例如利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已失效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是恶意透支等手段。其二,上述盗刷行为须达到一定程度的“数额较大”才可构成犯罪,具体的数额标准则应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当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后,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将随之而来。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盗刷金额的大小,犯罪者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若盗刷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而当盗刷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惩罚。此外,若犯罪分子在盗窃信用卡之后又加以使用,那么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总的来说,信用卡盗刷欺诈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涵盖了犯罪主体、客体、主观、客观以及法律后果这五大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