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之初,应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拘留证,并须在签发拘留证后及时地将被拘禁者送往当地看守所进行关押,且时间上最晚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的限制。例外情况是,如遇无法进行通知或当事人涉嫌犯下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等犯罪行为,且此种通知可能会对案件调查产生阻碍作用,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以适当方式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若上述可能妨碍案件调查的因素消除,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因此,要确定某人是否已被刑事拘留,可采取如下步骤:首先,核查是否有拘留证的出示;其次,确认该人是否已被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最后,关注是否在二十四小时内收到了有关通知家属的信息。若以上所有条件都得到了满足,那么我们就可以初步判定此人已被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