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四十四条明文规定,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刑事拘留并不能立即导致银行账户的冻结行为发生,但根据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犯罪调查工作的必要时刻,有权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所持有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各类资产。若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财产已被冻结,则禁止再次进行冻结操作。因此,当某位人士因涉嫌犯罪而遭受刑事拘留,且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身份后,其所拥有的银行账户(包括存款、汇款等在内)有可能会受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查询或冻结,以便于配合侦查工作的展开。然而,若该银行账户已先期被其他司法机关冻结,那么在刑事拘留期间,同一司法机关将无法再次对该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