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于交通肇事型犯罪行为的事实认知与法律认定,往往涉及如下五大关键要素:首先,犯罪行为人须违反现行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其次,在此基础之上,须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再次,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须呈现明显的因果关系;此外,行为人必须对事故产生的不良后果抱有过失心理,即其应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然而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度自负,因此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最后,若行为人在事故发生之后选择逃避责任,且情节极其恶劣,则可能被视为加重处罚的因素,进而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总而言之,对于交通肇事型犯罪行为的法律认定,需全面考量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事故的严重性、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若行为人确实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并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同时还存在逃逸等加重处罚的情节,便可据此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