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八条的明文规定,在相关公司雇员因为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到了警方或司法机关的强制拘捕后,这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中所规定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即此类状况实际上便意味着该名员工此时正处于受律令禁止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特殊时期之内。假设在此种情况下,若某家企业违反了法律条例强行终止了与涉案员工之间的劳务关系,那么该名员工是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将原有的劳动合同重续的。倘若在后续处理过程中,该名员工并未选择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或者说那原本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再行延续下去的话,这家企业就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八十七条的硬性规定进行赔偿。关于具体的理赔数额,则需依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及所在地域的相关法律条款来进行确定,这其中或许会包括但不仅限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多元化的项目。倘若在经过审判之后,相关证据足以证明那位被剥夺自由的员工并无参与犯罪,甚至于其所受到的刑罚轻微到并不会对其职业生涯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的话,该员工还有权提出恢复原职并索回因其遭此不白之冤所带来的所有损失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