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项指控涉及到强奸罪名,且涉案之人并未自首之时,若案件已经移交至检察部门,则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有必要在细致审视此案之后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予起诉,便须将不起诉裁决书及时送达到相关的公安机构。一旦公安机关对此结果持有不同观点,并决定要求检察机关进行复议时,该职能机关有权向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的申请。假如检察院最终仍确定不起诉,那么具体的执行程序应依照上述内容执行。而一旦公安机关对于不起诉的决定持有异议或者并不认同,那么他们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递交复议或者是复核的请求。这种流程正是意味着刑事诉讼法在追求实现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之间权力与义务的平衡方面,同时也着力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