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被交付执行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判决依法生效之后,应当在十日内由负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相关的法律文件递送至公安部门、监狱机构或其它具有执行权力的机关。因此,当犯罪分子在取保候审期间结束后,正式入监服刑的时间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具体的实际入监时间则需要结合判决生效的准确日期以及相关法律文件送达的进度来进行估算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