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被明确界定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肆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谩骂、恐吓他人;强抢或强行索取,甚至任意损毁、占用国有或私人财物;以及在公开场合挑衅闹事,引发公共场所秩序极度混乱。值得一提的是,若在公开场合下对他人进行猥亵,倘若情节恶劣并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破坏,那么这种行为有可能被视为寻衅滋事罪。然而,对于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还必须结合实际案件情况,包括实施者的行为方式及其所带来的后果,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如果猥亵行为仅仅局限于个人行为,并未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那么这种情况可能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因此,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依据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