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决定对公民进行拘留时,必须立即将其送往拘留所进行关押,而这个时间最晚不能超过24个小时。这也就意味着在执行刑事拘留程序之后的24小时之内,被拘留者必须被正式逮捕并且被送到拘留所羁押。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无法履行告知义务或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等,这些情况都可能妨碍到侦查工作的进行,此时可以适当延长通知家属的时间,但最长也不能超过48小时。当这些可能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后,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