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在一些特殊状况下可以对涉嫌犯罪人员进行强制性拘留侦查。然而,该条款并未具体阐明刑事拘留37日之后必定要启动立案调查流程这一事项。实际上,立案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至关紧要的一环,往往只有当公安机构搜集到充足的证据并且在初步判断之后得出犯罪嫌疑人员存在犯罪行为这样的结论时,才会采取这样的步骤。若在拘留期内由于证据缺乏或者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困难重重,那么公安部门就有可能选择撤案或者将嫌疑人予以释放。所以,刑事拘留37日并不必然需要启动立案调查流程。至于是否应该启动立案取决于公安部门所搜集到的证据以及其对于犯罪事实的鉴定与认定。只要证据确实可靠、足以为立案提供坚实基础,那么公安部门就应依照相关法规启动立案调查;反之,如果证据不足以支撑立案,那么公安部门也有权做出不予立案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