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安干警职责罪属于妨害公务犯罪中的一种,其定义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此项法律条款对侵犯公安干警职责罪进行了明确解释,指出犯罪行为人实施的任何形式的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来侵害正在依法履行职权的公安干警的行为都将构成此罪名。若犯罪行为人利用枪械、管制器具,甚至采取驾驶机动车辆冲撞等手段,严重危害公安干警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将面临严厉的刑事惩罚,刑期少则三年,最高可达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