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文规定,若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之人提出的申诉恰能符合此条款所指的某种情况,则应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在这种情况下,若控方曾采取诱惑性策略让被告人做出虚假口供从而作出有罪的判定,那么便可能触及“用以确定犯罪性质和量刑标准的证据不确切、不够充分且法律上理应排除在外,或是证明案情实情的关键性证据之间存有明显争议”的情形。所以,如有能够证实受到了诱供的指控使得原先的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出现了实质性的错误,并可能对最终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那么便可依据上述条款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