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零八条明示,对于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公诉案件而言,其审限有着明确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且最晚不可逾越三个月。但若此案可能涉及到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情况,或牵涉到附带民事诉讼,抑或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形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则可将审限延长至三个月。如若仍需进一步延期,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倘若人民法院因故变更了案件的管辖权,那么审理期限便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之后,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将相关材料移交至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也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强奸罪作为一种典型的公诉案件,其审理期限亦须遵循上述法律规定。至于最终的结案时间,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收集与核实的状况、补充侦查工作的进展,以及是否有必要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等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