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叙述,当某位人士遭受了刑事拘留之虞并发现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其刑事责任将无须追究,若已进行追究亦需撤销案件乃至不予起诉、终结审判或宣告完全无罪:1.情节极其轻微、对社会危害性微不足道,难以被视为刑事犯罪的现象;2.犯罪事实经过多年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范畴;3.基于国家级的特赦令而获得判刑豁免的情况;4.按照相关法规仅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控告或撤回控告的犯罪事件;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幸离世的状况;6.其他依法依规明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在刑事拘留过程中若发现所述任何一种情形均不会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