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
刑事诉讼案件中,
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司法手段,其主要职责在于确保
诉讼流程得以顺畅进行,防止
犯罪嫌疑人借机逃避侦查、法庭审判甚至继续实施
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逮捕行为本身并不等同于最终
定罪量刑,仅属于整个刑事诉讼环节之一的程序性措施。依据
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后确认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已被查证属实,且
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予追究
刑事责任时,便应依法作出
起诉决定,并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
公诉请求。这就意味着,唯有在检察机关认定犯罪事实清晰明了、证据充足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方能启动公诉程序。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逮捕行为本身并非预示着定罪量刑,而仅仅是为了维护
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和公正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并将
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
主刑、
附加刑、是否适用
缓刑等提出
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
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