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零八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审限规定为两个自然月内进行宣判,最晚不允许超越三个月。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遇到特定情形,例如可能涉及到判处死刑的重大案件或是涉及到牵涉多项民事诉讼的复合型案件以及其他因法律规定而必须延长的情况,那么这些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许可,就有可能被延期至三个月甚至更多;若是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仍需延长审理期,则必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并获准。当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域变更等因素涉及到对案件的管理权限发生变化时,此时案件的审理期间自新的法院接收该案之时起重新计算。此外,对于人民检察院多次补充调查且最终完成调查将案件提交至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也应该对新的审理期进行重新设定和计算。综上所述,刑事拘留这个事项之后判决书的公布时间主要还是得看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如何,这其中的影响因素既包括了案件的复杂性程度,又涵盖了是否存在需要逾越审理期这个环节等各个方面。倘若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并未出现需延误审理周期的状况,按照通常情况来看,自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或许法律将在两个自然月内对其进行宣判;但若涉及到审理期限延长问题,恐怕就得等待更久才能见到最后判决结果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