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在信用卡运营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完成信用卡刷卡的行为被视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若行为方采用虚构真实身份信息获取信用卡后实施非法占有行为,或者利用仿制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性消费,当其所涉金额规模较大时,便可能触发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法律风险。针对此类犯罪案件的具体审判及处罚规则应依据各案情的独特性而定,考虑到被骗取的金钱数目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等多个方面的要素。例如,若诈骗所涉及的金额满足较大规模条件,行为人将面临至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同时还需支付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然而,倘若被骗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若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