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七十二条与第二百七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关于袭击警察罪是否适用于缓刑加以惩处,需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评估。若罪犯依法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且满足缓刑的相关要求(即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有真诚的悔过之意、不再具有再次犯罪的风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则可考虑予以缓刑。然而,若罪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采用了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武器,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方式,严重威胁到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类行为的严重性可能并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标准。因此,对于袭击警察罪能否适用缓刑加以惩处,必须要结合具体案件的犯罪情节、犯罪手段、对警察人身安全构成的威胁程度以及罪犯的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若犯罪手段并非特别恶劣,且罪犯具备明显的悔罪表现,或许能够满足缓刑的相关要求;反之,若犯罪手段极其严重,例如涉及使用枪支或管制刀具等,则往往难以达到缓刑的适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