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罪犯应服之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执行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在判决执行以前便先已实行拘押,则此一日可当作刑期的一日进行折算。如此看来,倘若被判刑者在受罚生效时已有一段时间处于被拘禁状态,那这段时间便可充作其应服有期徒刑的刑期予以扣除。关于保释等候审判的问题,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被告人在审判时期不躲避法律责任,法院或警方会要求被告人提出相应的保证金或保证人,以确保他们能在审判期间遵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事。保释并非一概等于实际拘押,虽然它与拘押有着一定程度的相似之处,实则是一项刑事法制措施。按相关规定,只要将保释中的时间视作拘押,理论上就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这段时间作为刑期予以扣减。然而,究竟能否将保释期间用作折抵刑期,却需依据每个事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其中包括法律的详细规定、司法解释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等等。若法院判定保释期间属于拘押,那么理论上便可将其折算为刑期。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保释与拘押在本质上存在着区别,保释更倾向于是一种保障措施,而非实质性的拘押。因此,能否将保释期间折抵刑期,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量。在实践操作中,这往往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