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依据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于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决定对其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有可能会接收到来自法院的开庭传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地解读出取保候审行为与其是否能接收到法院传票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因此,被告人能否接收到法院传票这一问题,仍然需要综合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以及法律程序的规定而作出判断。假设某案子还没有到达公诉环节,那么被告人可能就不会受到法院传票的通知;反之,若案件已经启动了公诉程序,那被告人便很可能会面临参与法庭审判的责任,并且也极有可能接收到法院传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