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拘押措施后理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对涉案人员完成首次询问工作。如若在此过程中发现无犯罪实情或缺乏充分证据支撑当事者不应成为被拘留对象时,那么他们将不得不获释并发放相关释放证明。故此,倘若某位兄弟姐妹在接受了刑事拘留12日后,经审查确认无可供起诉之犯罪事实或证据链条存在明显缺失以致无法构成拘留诉求的,应当立即予以释放并且同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即使是拘禁时间已达拘留期限,亦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执行释放程序。若公安机关未能在对个体实施拘留后依法进行首次讯问或逾期继续羁押的,当事人或其亲属均有权对此向公安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以纠正此种涉嫌违法规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