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对于涉及触犯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具体的惩罚力度为:其在整个道路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倘若存在着参与并且情节特别恶劣的追逐竞赛;或者是在饮酒以后依然坚持驾车;亦或是涉及到从事校车服务或客运工作,却违规严重超载或者超速行使;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从而导致公共安全受到潜在威胁等等情况发生的话,那么罪犯将会受到拘役的刑事处罚,并会附加一定额度的罚金作为惩戒。而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辆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的责任的话,那么他们也应该按照相同的法律规定接受相应的惩罚。若这些违法行为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类型的犯罪,那么就应当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那一项规定来确定罪名和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