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当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部门应酌情对已接受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予以解放入境,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措施,或是依法变更其强制监管方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或者辩护律师来说,权益得到保障是理所当然的,他们有权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请求。因此,关于审批取保候审延期的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处理,交由相关执法机构依法作出决策,并且将相应决定通知到所有相关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