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文规定,在实施拘留措施之后,执法机关有义务在二十四小时内对被拘禁者展开讯问工作;倘若经过审查认定涉案人员无须再继续遭受拘留惩罚,则应立即将其放归自由,同时向其发放相关释放凭证。据此,如若警方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被拘留者实际上并未涉及任何犯罪行为,那么他们就应该立即将其释放。至于具体的释放时间,这主要取决于案件侦破的进展情况以及最终的调查结论。然而,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被拘留者在接受二十四小时的讯问之后,便不再享有继续被拘留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