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涉嫌犯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有权选择前往相关司法机关进行自首。具体而言,所谓“自首”即是犯罪发生后,行为人主动投案至司法部门,且对其所实施的罪行予以充分、诚实的交代。倘若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具备自首情节,然而却依然如实陈述自身的罪状,亦有可能获得宽大处理,减轻刑罚。在此前提下,对于涉嫌犯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来说,主动选择前往负责该类案件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是人民法院,坦白交代自身所涉犯罪事实乃是必要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