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企业自其成立之日起应于30日内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且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若出现变更或终止情况,亦需在30日内完成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尽管此项条款并未明确阐明职工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期间,企业应如何停止向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我们可以合理推测,当职工处于刑事拘留状态时,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因此,企业有义务依照相关规定,尽快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同时暂停对该名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还需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要求,以及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协议约定。如若企业未能按规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而言之,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并未直接规定职工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期间,企业应如何停止向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企业仍须严格遵循该法条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以确保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