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对于构成强奸罪这一犯罪行为,必须满足实施者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行与女性进行性行为的条件。换言之,若情侣之间存在着这种被视为强制性的性行为,即其中一方在对方并不情愿且反对的前提下,借助于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地实现性交过程,那么此种行为或许就涉嫌构成了强奸罪行。然而,针对每一个具体的事件,是否构成强奸罪还需结合案情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判断。倘若情侣间的性行为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尽管在性交过程中可能出现了某些不愉快甚至带有强迫性质的现象,但只要这些现象并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强奸罪构成要件,那么通常情况下便无法认定为强奸罪。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时,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四个关键因素:首先,是否存在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其次,双方是否自愿进行性行为;再次,是否存在确凿的证据能够证实存在强制性行为;最后,是否存在其他相关法律条款适用于该案件。若情侣间的性行为确实存在强制性特征,那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构成强奸罪。反之,若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强制性行为,或者双方均为自愿进行性行为,那么则可能无法构成强奸罪。无论何时何地,最终的裁决权都应归属于法院,他们将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