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并非必然导致构成欺诈罪。一般来说,欺诈罪的构成要素包括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手段以非法获取他人财富。然而,若持卡人蓄意滥用信用卡,比如超出固定额度或者超过使用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多次催促之后仍然拒不偿还,则此种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信用卡欺诈罪的“恶意透支”情况。如持卡人恶意透支的总金额达到法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门槛,并且存在其他恶劣情节,那么他/她将面临刑事处罚,接受相适应的刑期制裁。至于最终是否构成犯罪需根据具体情形及相关证据来做出判断。因此,是否构成信用卡逾期构成欺诈罪,需要深入分析透支行为背后是否存在非法占用财產的主观意图,同时还应考虑透支总金额及其行为是不是恰好满足了法律对于欺诈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若仅仅是发生了逾期还款的现象,但并未伴随其他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一般来说,难以视为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