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相关规定,经批准后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严格遵守诸多义务,比如必须在其居住地所属的市、县范围内履行活动,无条件地按时到案接受调查,不得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扰,也不能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违法行为。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严格遵循不得与其指定的当事人进行面谈或是通信联系等禁令。所以,一旦同案人员被列入禁止会面的对象行列之中,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就不得随意与这些同案人员接触。然而,若同案人员并未出现在禁止会面的名单之内,那么他们之间能否进行会面,还需依据具体情况,由负责执行的机构作出最终决定。总而言之,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否进行会面,主要取决于该人员是否被列入了禁止会面的特定人员名单,同时也要考虑到执行机构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