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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确立判定须要遵循以下各项条件:首先,行为人需怀揣着出售牟利的不良意图,对此类犯罪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以及中转妇女、儿童等手段。其次,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明确表现出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卖的故意心态。再次,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必须是直接或间接地针对妇女、儿童做出的,这也是判断是否构成此项虐待罪名的重要依据。此外,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必须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出卖活动。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例如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行为。同时,行为人还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若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所有条件,且未出现任何法律规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刑罚的特殊情况,那么该行为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犯下拐卖妇女、儿童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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