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对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确立判定须要遵循以下各项条件:首先,
行为人需怀揣着出售牟利的不良意图,对此类
犯罪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拐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以及中转妇女、儿童等手段。其次,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明确表现出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卖的故意心态。再次,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必须是直接或间接地针对妇女、儿童做出的,这也是判断是否构成此项虐待
罪名的重要依据。此外,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必须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出卖活动。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例如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行为。同时,行为人还必须达到法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承担
刑事责任的能力。若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所有条件,且未出现任何法律规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
刑罚的特殊情况,那么该行为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犯下拐卖妇女、儿童罪,并根据其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接受相应的
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