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情节轻微者为“数额较大、且逾期三个月以上仍未偿付”之状况,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在提起公诉之前,涉案人员能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全数归还,则可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刑罚;若情节相对较轻,甚至有可能获得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因此,挪用资金罪中最轻微的犯罪类型可能涵盖了“数额较大但未逾期三个月”,或是“数额较大并在三个月内偿还”这两种情况。然而,最终是否构成最轻微的犯罪类型,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