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享有直接进行调解处理自诉案件的权利,而在宣告判决之前,原告也有权与被告方达成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然而,诽谤罪这一特殊类型的案件并不适用于此种方式处理。在此类案件的审判期间,被告若已羁押,则应当依循法律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若尚未被羁押,则应在受理之日起六个月之内作出判决。根据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向原告提出反诉。反诉的处理将遵循自诉的相关规定。因此,诽谤罪作为自诉案件,理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若原告选择撤回自诉或者与被告达成和解,该案有可能无法进入正式审理程序。若原告坚决要求提起诉讼,被告亦可提出反诉。审理期限的长短将视被告是否已被羁押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