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团伙盗窃罪的准确判断,首要前提是要遵循共犯理论中的共同犯罪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团伙成员间必须存在共同的有意犯罪行径。接下来,团伙成员的所有行为都必须符合盗窃罪的固有特征,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团伙成员必须在盗窃时涉及到公私财产的巨额金额,或者多次进行盗窃、入户式盗窃、携带有武器的盗窃、扒窃等等情况。在实际事件中,如果团伙各组成员通过共同讨论并实施盗窃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同时符合上述所述的构成要素,那么便可被视为团伙盗窃罪。至于具体的量刑标准,则需根据盗窃的数额大小、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加重或减轻处罚的因素来综合考虑。若团伙成员的行为缺乏共同的犯罪意图,或者其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他们将无法被判定为团伙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