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明文规定,法院、检察院与公安等司法机构在接获变更强制措施请求之时,有责任在三个自然日内做出明确答复。因此,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友或辩护律师请求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务必确保在提出申请后的三天内收取到相关部门所作决定。若决定不批准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相关司法机关须向申请人敬告并就此给出合理解释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