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诉讼法制订之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倘若公安局执法人员对被拘留人士存有必要性逮捕之观点,则需于该拘留期限满三日内,提交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慎核准。若遇特殊状况,如犯罪嫌疑人身份复杂或犯罪行为频繁等,可申请延长适用于此等情况的审查核准时间,最长可达四日;而针对流窜、多次以及团伙形式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核准期限可适度延长至三十日。自收到由公安局提交的逮捕申请之日起,人民检察院须在限定的七日内行使批准逮捕与否的裁决权。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局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若仍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且该人员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则依法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若某位人士被刑事拘留长达五十日,这或许表明公安局已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逮捕申请,然而人民检察院可能尚未做出最终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最终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依照法律规定,公安局必须立即释放该人员,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若仍需进一步调查取证,该人员可能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依法可采取这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