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依据该法规条款,人民法院,检察机构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之时起,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最终决策。由此可证,关于刑事拘留阶段取保候审的申请如若得以通过受理审查,法律规定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或者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申请的具体原因。倘若无法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有责任告知申请人并详细解释相关理由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