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相关法规之规定,债权人享有向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财产性权利之权利。
然而,部分类型的债权并不适用于此种转让方式。
具体而言,以下三类特定情况下的债权无法进行转让:
(一)因不动产或特定物产生之债权,依其性质无法进行转让;
(二)如债权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让,亦无法实现债权的转让;
(三)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性质之债权及专属抵押性质之债权,亦不可进行转让。
此外,为保证债权转让的顺利实施,债权人有义务在实施该转让行为后,及时将相关事宜通知债务人。
若未履行此项公告职责,该转让行为可能不会对债务人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