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执行尚未完全完成的合同时,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通常情况下,我方将会依据既定安排,要求对方义务性地完成工作;
如经过充分沟通无果,且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可选择解除合同关系。
依我国现行法规,以下诸种情势下,当事人拥有合同解除权:
(一)由于不可避免、无法预料的外在因素干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顺利实现;
(二)在合约履行期限截止前,当事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达或因其行为表现出无意履行主要债务的态度或做法;
(三)当事一方因拖延履行主要债务,在受对方敦促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完成该项任务;
(四)当事一方因迟延履约或其他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
(五)除上述情况之外,依法设定的其他任何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