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法律赋予了权利人将有限制的建设用地上的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权力,这意味着此类使用权是被法律所允许作为抵押物使用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权利人选择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时,此块土地之上所附带的所有建筑物亦会随之与之共同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