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论述以及确认举证期限起始日期的问题时,我们应把重点放在答辩期的结束时刻(无论是在简易程序中还是在普通程序下,这个时间被默认设定为十五个自然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事实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法院应该在对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和被告出庭通知书同时进行发放时,还需向当事人发布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需包括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則与具体要求、允许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特殊情形、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因逾期提供证据而产生法律效应的相关责任。
在举证责任上,当事人有权利自行协商并通过法院的审查后达成一致。
若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话,所指定的期限不得低于三十个自然日,并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和被告出庭通知书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问题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