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继承的过程中,针对已具备扶养能力但未积极履行扶养责任的继承人,可酌情减少其应得的遗产份额乃至剥夺其遗产继承权。
另一方面,若继承人在继承人所承担的扶养责任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或者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那么在分割遗产时,应对其给予适当照顾,予以适度的优待。
同时,若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日常生活提供了主要的资金支持,或者在劳动付出等层面上给予了实质性的帮助和支持,则应该被视为已经圆满完成了主要的抚养职责或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